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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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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经济贸易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2541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县政府大楼六楼611室中小企业股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日个工作日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第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办理条件 |
办理该事项应当具备的资质、证书等。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材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 3.单位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经过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件,规定时间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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